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皮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428号原告:皮某,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罗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皮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皮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某书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皮某负担。审判员 谈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君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