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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8261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郑正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489室。法定代表人:曹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5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2元,由上诉人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耿斌审判员  季伟伟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