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余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余某某,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3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柳某某与余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某拥有车牌号为皖××××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