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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余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余某某,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3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柳某某与余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某某拥有车牌号为皖××××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