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邬裕南与宁波市江东新河华翎梦秀舞蹈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裕南,宁波市江东新河华翎梦秀舞蹈工作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076号原告:邬裕南,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宁波市江东新河华翎梦秀舞蹈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88,96号(11-5)(11-6)。经营者:朱芳,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原告邬裕南与被告宁波市江东新河华翎梦秀舞蹈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因原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邬裕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所涉纠纷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裕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裕南负担。审 判 员 黄优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