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002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魏爱民与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文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民,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002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魏爱民,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157号。被执行人戴文君,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受理魏爱民与戴文君、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一案中,已拍卖被执行人戴文君车辆一辆,拍卖被执行人戴文君住宅一套,另扣划戴文君在宜兴融创东氵九置业有限公司18套商铺的退房款400万元。余款正在协调和解中。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立即执行以及正在协调和解中,魏爱民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要求待发现有财产或协调不成后再次申请执行。本院认为,魏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当事人协调不成时,魏爱民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魏爱民有权在案件和解协调不成情况下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