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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调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调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应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30号原告杜调平,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路。负责人刘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退水渠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应禄,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应禄,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调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新疆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应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接本院通知后的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调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