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70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胡建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普玄。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鄂0115财保1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6623.6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登记在许贤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的路虎揽胜运SALWA2VF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保全的财产价值以886623.60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建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钢源通生态农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6623.6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许贤学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的路虎揽胜运SALWA2VF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雷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