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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书海与顾田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海,顾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海,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顾田海,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海与被执行人顾田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0982民初6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