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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华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街199号湘江世纪城揽江苑10栋103号。法定代表人蔡挺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