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志峰与单惠洪、单锐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61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锐豪,王志峰,单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锐豪,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华、邓永乐,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峰,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航,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惠洪,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华、邓永乐,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锐豪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锐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单锐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单锐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钟紫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