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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974号原告:李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梁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彦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