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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蓝某、贾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蓝某,贾某,敖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路76号。主要负责人:邓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萍,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蓝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告:贾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告:敖某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诉被告蓝某、贾某、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被告蓝某、贾某、敖某某己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