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蓝某、贾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蓝某,贾某,敖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路76号。主要负责人:邓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萍,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蓝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告:贾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被告:敖某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安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诉被告蓝某、贾某、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被告蓝某、贾某、敖某某己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