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民终6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金笑羽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笑羽,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李长明,刘馨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民终6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笑羽,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6号楼A座207-5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海为,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乡任家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明。原审被告李长明,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馨阳,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金笑羽因与被上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正丰实业有限公司、李长明、刘馨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笑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笑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1元由上诉人金笑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