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付婷暄诉大洼县万福堂口腔镶复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婷暄,大洼县万福堂口腔镶复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121民初1906号 原告:付婷暄,女,200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理人:付丽亚(原告母亲),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超,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洼县万福堂口腔镶复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经营者:李万福堂,该口腔镶复所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婷暄为与被告大洼县万福堂口腔镶复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婷暄的法定代理人付丽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婷暄的法定代理人付丽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婷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婷暄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