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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显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显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祝显太,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显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显太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祝显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