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民初343号原告: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双,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锋,男,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双,被告周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彩板购销合同》,原告按时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被告收货后按标准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投入使用,2016年2月3日,原告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多次推拖至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不应向我要钱,我只是给北京坦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打工的,故所欠工程款不应当由我支付。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彩板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彩钢板用于盘山县国营农场职工层顶平改坡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在2016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40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但所欠货款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彩板购销合同、被告出具的欠据一张,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彩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即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只是雇员,不应由其偿还原告货款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且涉案合同上只有被告本人的签字并未有第三方的签字或印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10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周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