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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与江绪有、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江绪有,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504号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D203位。法定代表人:徐华童,该公司经理。被告:江绪有,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南苑山庄D幢111室。法定代表人:谢正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绪有、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房冬蓉审 判 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罗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