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与江绪有、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江绪有,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504号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D203位。法定代表人:徐华童,该公司经理。被告:江绪有,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南苑山庄D幢111室。法定代表人:谢正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绪有、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且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房冬蓉审 判 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罗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