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304号原告司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被告赵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瑛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