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仪陇法院申请执行唐庆超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12号移送机关:仪陇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庆超,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5日,住资中县孟塘镇大堰村*组*号附*号。本院(2015)仪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移送执行与唐庆超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3500元。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仪陇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唐庆超罚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