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福千与敦化市民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千,敦化市民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千,男。被执行人:敦化市民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福千与敦化市民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2016)吉24民终664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敦化市民主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仁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