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文花、许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花,许然,连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文花,女,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许然,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连友芳,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郑文花与被执行人许然、连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然、连友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