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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跃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9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跃峰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程雅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刘文胜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11号指控事实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崔跃峰在登封市大禹路与嵩阳路附近,谎称能够为被害人陈某办理大额贷款,以贷款公司放贷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陈某现金10000元。指控罪名诈骗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崔跃峰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崔跃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跃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跃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跃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退赃,亦取得被害人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崔跃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赵洪印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杨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