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铁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继建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张继建,付建国,栾兆朋,李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张继建。被执行人:付建国。被执行人:栾兆朋。被执行人:李玉涛。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1)莱钢都证经字第918号公证书、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1)莱钢都证执字第8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继建名下位于莱芜市钢城区沙河小区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天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