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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丹怡与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怡,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515号原告:吴丹怡,女,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谭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怡诉被告上海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丹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丹怡负担。审 判 长  崔 彦审 判 员  吴姗姗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