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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军与陈晓娟、金英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陈晓娟,金英苹,厦门市我爱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148号原告:陆军,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陈艺颖,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晓娟,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金英苹,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厦门市我爱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36号之一一楼02商场A。法定代表人:黄镇辉。原告陆军与被告陈晓娟、金英苹、第三人厦门市我爱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陆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婧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洪艺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