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卫平、曹斌与戴松凡、邓建吾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平,曹斌,戴松凡,邓建吾,湖南省盈峰光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417号原告唐卫平,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曹斌,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戴松凡,男,汉族,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双峰县,现住双峰县。被告邓建吾,女,汉族,住双峰县。被告湖南省盈峰光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红旗村塔桥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戴松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卫平、曹斌与被告戴松凡、邓建吾、湖南省盈峰光能机械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卫平、曹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卫平、曹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唐卫平、曹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平、曹斌撤回对被告戴松凡、邓建吾、湖南省盈峰光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唐卫平、曹斌负担。审 判 员 邹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