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治国与卢广辉、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砖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风格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治国,卢广辉,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砖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治国,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炼忠,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广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阳,益阳市大通湖区大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君,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朱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卢广辉、被上诉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砖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湘099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湘099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刘国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伊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