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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董国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董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848693238。法定代表人蒋红权。被执行人董国平,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国平,案由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278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浙0902执655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