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盛光利与严达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光利,严达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光利,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严达功,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达功的银行存款39705.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飞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