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魏兆林、李兰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兆林,李兰英,郝元魁,郝某,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魏兆林,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郝元魁,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兆林、李兰英、郝元魁、郝某与被执行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3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继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