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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胡淑琴、牛继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琴,牛继承,彭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887-3号申请执行人胡淑琴,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继承,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红霞,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胡淑琴与牛继承、彭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继承、彭红霞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胡淑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继承、彭红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牛继承、彭红霞名下的房产两套,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致使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胡淑琴尚未实现的债权(本息共计5993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