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马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马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郗某。被执行人马某、高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03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95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但���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以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55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