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滦平县腾飞服装厂、滦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平县腾飞服装厂,滦平县人民政府,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平县腾飞服装厂。负责人陈国民,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滦平县,滦平县腾飞服装厂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022144-4。法定代表人崔瑞祥,该县县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军,男,满族,1957年2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刘世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滦平县腾飞服装厂因诉滦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行初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行初159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行初15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占魁审判员 魏立超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简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