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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3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舞钢华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舞钢华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3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舞钢华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10时至2017年5月12日10时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金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2号院2单元25层509号房产(产权证号:1101103443,用途为住宅,面积78.18平方米)一处,2017年5月12日买受人马颜伟以102.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2号院2单元25层509号房产(产权证号:11011034**)的查封。二、将金源(身份证号:410481197807239038)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2号院2单元25层509号房产(产权证号:1101103443,用途为住宅,面积78.18平方米)过户到买受人马某某(身份证号:410481197302130010)名下。三、买受人马某某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