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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124、12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24、125、12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号嘉达研发大楼主楼*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15A2。法定代表人:张玉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三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91、692、682号民事���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和解款项,故申请对三案予以结案。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三案的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150元至执行款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法知民初字第691、692、6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