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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杜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171号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原名左云县店湾镇农用石油加油站,住所地左云县店湾镇东周窑村。法定代表人:周官平(又名周五),该站站长。被告:杜权,男,汉族,工作单位韩家洼煤矿,现住韩家洼煤矿。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杜权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左云县东易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炜人民陪审员  白云伟人民陪审员  孟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