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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仁杰与梅中荃、杨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杰,梅中荃,杨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945号原告:李仁杰,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梅中荃,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期)第*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单一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林、徐梦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仁杰与被告梅中荃、杨俊、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仁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65元,由原告李仁杰负担。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