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世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3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世龙,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韩世龙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世龙于2016年9月29日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以打“成都麻将”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覃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世龙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韩世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世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抵扣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其余四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没收扣押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伦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福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