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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毅轶与张焕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轶,张焕花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5号原告:张毅轶,女,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焕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轶诉被告张焕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毅轶负担。审 判 长  范少恒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