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毅轶与张焕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轶,张焕花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5号原告:张毅轶,女,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焕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轶诉被告张焕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毅轶负担。审 判 长 范少恒审 判 员 刘伟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