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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音那与图力固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音那,图力固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白音那,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图力固尔,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白音那与图力固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36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图力固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音那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图力固尔偿还借款172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图力固尔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2、落僧筒村部委员会出具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证明。3、奈曼旗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图力固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音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图力固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音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云 平审判员 孔 德 志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七年六月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