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彭送送与叶彬、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送送,叶彬,吴海琴,包晓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881号原告:彭送送,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叶彬,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吴海琴,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包晓谦,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彭送送与被告叶彬、吴海琴、包晓谦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送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送送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