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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彭送送与叶彬、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送送,叶彬,吴海琴,包晓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881号原告:彭送送,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叶彬,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吴海琴,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包晓谦,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彭送送与被告叶彬、吴海琴、包晓谦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送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送送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