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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茶香与杨广、孙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茶香,杨广,孙元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戚茶香,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杨广,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孙元园,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姜小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茶香诉被告杨广、孙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茶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茶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茶香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戚茶香负担。审 判 员  俞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