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茶香与杨广、孙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茶香,杨广,孙元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戚茶香,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杨广,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孙元园,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姜小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茶香诉被告杨广、孙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茶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茶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茶香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戚茶香负担。审 判 员 俞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