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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爱莲与凌重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重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民初714号告:刘爱莲,女,193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立,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原告刘爱莲之子。被告:凌重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刘爱莲与被告凌重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立、被告凌重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爱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更换破坏的预制板并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将“东方牙科”广告牌安装在原告的预制板和油毡做的屋顶楼面上,用7个膨胀螺丝钉固定在预制板楼面上,造成楼面漏水,并造成预制板永久性的破坏。被告凌重石辩称,被告安装的广告牌没有破坏预制板,不存在更换预制板并恢复原状的情况;广告牌安装在顶楼,原告所居住的房间并非顶楼,原告所居住的房间漏水不是安装广告牌所致;原告房屋建于1994年,是一座20多年的老房子,可能其本身存在漏水的情况。当初安装广告牌时,经原告同意,假设因此造成楼面漏水,原告本身也要承担责任;安装广告牌时,只在预制板上打了7个膨胀螺丝钉,并没有造成预制板的损坏,也没有造成丧失使用功能。如果确有影响,只要维修即可,并没有达到更换的地步。原告并非涉案房屋唯一产权人。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刘爱莲提交的照片,证明被告安装广告牌导致屋面漏水,无法居住的事实。被告质证有异议,经本院审查,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杨洪运(已去世)与其妻子刘爱莲在株洲市东区(现荷塘区)新华东路丰子塘27号修建一座四层混合结构房屋,该房屋于1995年1月4日办理了房产登记,登记在杨洪运名下,房产证附记栏备注:“本栋第一层西半部和第四层至2010年底,房屋使用权属株洲市黄埔军校同学会”。据原告陈述,株洲市黄埔军校同学会占用该房屋顶层(四楼)办公,2010年之后,株洲市黄埔军校同学会没有在该房屋办公了,四楼一直锁着,没有打开过;原告居住在三楼。被告凌重石在原告房屋附近开了一家“东方牙科”诊所,并租赁了原告房屋负一楼用作牙科拍片子的房间。2016年5月,被告制作了一个长约7米、高约2米的金属结构“东方牙科”广告牌,未经原告同意将广告牌安装在原告房屋顶层,并用7个膨胀螺丝钉固定在预制板楼面上。原告认为在预制板楼面上打膨胀螺丝钉,破坏了楼面,导致楼面漏水,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原告刘爱莲系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凌重石未经原告同意将一个长约7米、高约2米的金属结构“东方牙科”广告牌安装在原告房屋顶层,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当将广告牌妥善拆除。原告认为在预制板楼面上打膨胀螺丝钉,破坏了楼面,导致楼面漏水,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更换预制板,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拆除广告牌后,应当做好7个膨胀螺丝钉的防水工程。因原、被告分歧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凌重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刘爱莲房屋顶层的广告牌,并做好7个膨胀螺丝钉的防水工程;二、驳回原告刘爱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凌重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分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