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葛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葛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417号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88号宝业.城市绿苑东区5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5003N(1-1)。负责人:杨欢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长云,该公司员工。被告:葛丽,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葛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