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阳与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孙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649号原告:赵阳,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孙琳,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赵阳与被告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9日,被告孙琳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0000元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据。2014年底,被告孙琳偿还20000元,剩余8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孙琳承认原告赵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阳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