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袁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海,袁宪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74号原告:王顺海,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被告:袁宪宁,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海与被告袁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恩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