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33号原告:徐某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庙后村村民,住该村52号。被告:徐某,南,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官庄村村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煜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