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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陶梅法、王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陶梅法,王建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113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机构代码:9133052114712979X8。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陶梅法,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王建群,女,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梅法、王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梅法、王建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