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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某某,女,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2017年5月18日以民事调解书2013年已立案执行,2017年再次立案执行属重复执行;且2017年立案执行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本案对该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