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某某,女,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2017年5月18日以民事调解书2013年已立案执行,2017年再次立案执行属重复执行;且2017年立案执行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本案对该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