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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吕飞、王春霞、叶亮、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叶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29号之二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叶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叶亮,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吕飞、王春霞、叶亮、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亮所有的价值为59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出具担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叶亮所有的价值为590000元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东 来自